警钟长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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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忏悔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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忏悔人:李富山

原任职务:山东省临沂大学副校长

触犯罪名:贪污罪、受贿罪

犯罪事实:2003年至2014年的11年间,李富山利用职务之便,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、李某等7个单位及个人在补办土地证、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,受贿次数多达89次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多达248万元。

判决结果:李富山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。

忏悔内容:

2003年以前,我任山东省苍山县委书记、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。当时,我在群众中的口碑极好,可以说是年轻有为,单位的同事对我的评价也很好。

自调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、党组书记后,由于正值临沂城市建设大发展时期,我手握实权、位高权重,于是成了许多房地产开发商“追捧”的对象,我的人生观、价值观就在此时悄然发生了变化。

记得第一次受贿,是我刚上任一两个月的时候,李某请我帮忙补办土地证,在这之前我拒绝过很多人的诱惑。但是,因为这个李某和我是同一个村的,从小一起长大,是老朋友了,以前还经常帮衬我,关系很好,所以我无法拒绝李某的求助。而且我始终认为,帮忙办这件事也是走正常手续,不算是违反原则,能帮就帮了,也就收下了李某送来的5万元现金,并且帮他补办了相关证件。事后,我也曾惶恐过,但转念一想,这也不算什么违纪违法的大事,于是也就不再放在心上。

渐渐地,我对朋友的求助能帮则帮,明知送礼者为求“关照”也少有推辞。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,帮助临沂当地房产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,与他们先后结成了长达11年的利益关系。逢年过节,这些开发商就将2000元、4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多次送往我的家中,而我只是象征性地推辞一二,也就收下了。

对于这些钱财,我一直错误地认为不是受贿,这是他们为了感谢我的“关照”;对于收受购物卡,我也一直错误地认为这多是“人情往来”,都是“亲友圈”的人,这样的金钱往来算不上“受贿”。

我早已忘记了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坚守的原则,一步步沉陷其中,难以自拔,甚至在十八大以后严抓贪腐的高压态势下依旧不知收敛、心存侥幸。作为一名党培养了40多年的干部,我确实犯了严重错误。

(摘自网络,校纪委编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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